网络货运货运纠纷案例剖析,教你如何防范!

 admin   2025-03-26 03:55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知道关于网络货运货运纠纷案例剖析,教你如何防范!和一些疫情期间公路运输案例分析是怎么回事的吗?听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物流运输业是经济社会的“毛细血管”。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涌现了一批“互联网+物流”网络货运,有效解决了传统货运行业信息不足的题。对称等题对于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作为新兴产业,其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01

货物丢失

你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2019年,文某在某网上货运下了订单,并让指派的司机姚某将货物交给其生意伙伴黄某。随后,黄某声称未收到货物,并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文此前曾就货款题与黄某提起诉讼。由于收据上没有黄某的签名,无法证明他已收到货物。温某撤回诉讼,随后将承运人姚某诉至虎丘法院。要求退回所运货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承运人姚某在网上货运上提交了“交易已完成”和“好评”的截图,证明其已将货物交付给他人,而托运人文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货物已交付给他人。目前已由承运商交付。姚氏占有,温氏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良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

法官在庭后表示,收货单是货物交付的重要文件,也是承运人完成交付义务的主要依据。与传统货运行业相比,网络货运上的交易双方往往是陌生人。发货完成后,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及时督促收货人确认收到货物,网上货运的签名功能可以确定相关事实。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督促各方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规范操作,妥善保存重要凭证、文件,避免后续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2

因转托造成货物变质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2020年,吉林长春一家酒店向苏州一家食品公司订购了国宝猪肉等食品。由于与一家物流公司有长期的运输业务关系,该食品公司联系了一家物流公司运输该批食品。物流公司在货运发布信息后,要求运输车辆为冷藏车,司机李某接单。物流公司员工将司机李某的信息告知食品公司,李某如约前往约定地点装货。酒店收到食物时发现,运输车辆是普通卡车,食物已经解冻变质。随后,酒店方得知司机李某委托另一名司机马某在大连运送该批食品,故拒绝收货。苏州某食品企业认为,物流公司擅自转移货物,应赔偿货物损坏,遂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根据物流公司告知的司机姓名和车辆信息进行配送。虽然食品公司与物流公司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基于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食品公司实际上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对于运输,双方具有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货运损失7万余元。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与传统货运行业相比,网络货运解决了货主找车难、司机找货难的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专业物流公司可以滥用网络货运委托未经许可,卡车运输货物。本案中,司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擅自转让委托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签订的运输合同。物流公司也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司机李某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03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司机负责赔偿

2020年8月,一家运输公司通过网上货运下了订单,将一套工业设备从苏州运输到常州。将订单发送给Sun。双方通过货运签订运输协议,运输费用约定为750元。孙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翻车,造成设备损坏。在赔偿买方(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所有货运损失后,一家运输公司向实际承运人孙某提出的索赔被驳回。随后,某运输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货物损失56万元。

虎丘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通过网上货运下单,并与孙某签订了运输协议。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目前运输公司已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孙某应按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至目的地。但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坏,运输公司已对非当事人进行了赔偿,因此运输公司有权向孙某支付一定的索赔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孙某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56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在庭后表示,网络货运负责订单派送,具有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货运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孙某和一家运输公司。根据合同当事人关系原则,承运人孙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04

运费将以押金名义暂时扣除

如果合作终止,则必须偿还债务。

自2019年起,徐某与一家物流公司长期合作。如果物流公司有货物需要运输,就会通过网上货运将订单派发给徐某。双方按次线下结算运费。但每次结算时,物流公司都会以“押金”的名义暂时扣除部分运费。此后,双方不再合作。经和解,双方确认尚欠3万元运费未支付,但物流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徐某遂就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

虎丘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网络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运输费用。庭审中,物流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但疫情期间资金相对紧张,希望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法院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承诺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运输费2.7万元。目前物流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付款。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托运人以“押金”为名暂时扣留运费,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疫情对物流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便利双方当事人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从事网络货运行业的司机也应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正规接单,避免因运输费用私自交易而陷入纠纷。

05

自行改变车辆用途

发生事故时拒绝承保

2019年,卢某向某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为其卡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申请保险时,他明确表示该车辆是供家庭使用。后来,为了贴补家用,卢某在网上货运了账号,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业务。在送货过程中,卢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的车辆受损,该车与本案无关。交警认定,卢某负有主要责任。经评估鉴定,扣除车辆残值后,刘某的车辆损坏金额为168万元,刘某的保险公司将先行赔付。

因卢某负有主要责任,刘某被保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将卢某与某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诉至虎丘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约定赔付。损失金额70元。预付款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车辆损坏的责任应由卢本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仅需支付2000元赔偿责任,不承担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卢先生必须自己支付11万元的车费。损害。

法官在庭后表示,从事货运作业的车辆比家庭使用的车辆使用频率更高,而且危险性明显更高。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缴纳相应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官建议,互联网交通收取管理费后,应当在时对驾驶员及时变更保险等事项进行合理提醒和说明。

结论

网上货运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货物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涉及网络货运的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比传统的货物运输方式要好得多。法律主体更加多元,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矛盾的调解和裁决也需要更加细致的工作。

首先,对于网络货运这一货物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网络运输的所有参与者可以遵守。

其次,网络货运既涉及网络监管,又涉及货物运输管理。因此,网络监管部门和货物运输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保障、指导、监管网络货运,有效维护。网上货运的秩序将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和发展。

同时,当事人要通过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将涉及网络货运的纠纷和诉讼消灭在萌芽状态。

本文由公众号【在线货运在线】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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